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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全国性和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丁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某麻醉药品, 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配制制剂的申请 丙医疗机构在抢救急需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的情況下, 取得院领导同意从附近其他医疗机构紧急借用某第一类精神药品, 抢救结東后再归还相同数量的药品 乙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 专册登记管理, 对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备查 甲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 授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需求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房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盒)交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偿交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签字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签字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做到“周清周结” 医疗机构调剂部门应实行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柜加锁、专人负责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无处方销售,但可超剂量销售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应视需求情况而定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并签署姓名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全国性和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未依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未依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备案的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对确需使用该类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得到患者或者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周转库(柜)应当每周结算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麻醉 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购用印鉴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