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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从任何单位借用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不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将现行二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及品规占比限制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10% 将现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及品规占比限制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8% 备案采购周期从医疗机构在平台填报备案采购药品价格之日起原则上为一年 对乡村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但因价格、配送等原因无法供货的品种,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补充议价采购,补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网采总金额的10%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零售价格审核和价格执行的监督 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核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直接入库,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医疗机构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 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药品监管部门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销售假劣药品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从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 医疗机构必须保证在储存、运输、调剂过程中的饮片质量 医疗机构如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应将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直接入库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首先应该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采购药品与医疗机构制剂分开存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应当实行色标管理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并建立养护档案
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凭执业医师的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可以使用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中成药调剂指按医师处方调配各种中成药的专业操作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调剂使用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发生灾情、疫情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应当实行色标管理 采购药品与医疗机构制剂分开存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并建立养护档案
将现行二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及品规占比限制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10% 将现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及品规占比限制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10% 备案采购周期从医疗机构在平台填报备案采购药品价格之日起原则上为一年 对乡村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但因价格、配送等原因无法供货的品种,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补充议价采购,补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网采总金额的10%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进口少量药品 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申请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医疗机构购销药品可以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价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零售价格审核和价格执行的监督 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核
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区存放
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从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 禁止医疗机构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