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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采取判决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即使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如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则其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如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法院可以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境内缔结为由拒绝受理 外国公民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只有在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我国法院才应受理 如该离婚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我国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必须是刑事判决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问题上,中国法院不需做出实质性审查后发给执行令 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在我国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的; 该外国法院须对所判决的事项享有管辖权; 该外国法院的审判履行了适当的程序; 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致与当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则我国必须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依照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只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则我国法院应承认并执行该判决
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判决作出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判决作出国法院已经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出庭应诉机会 对同一讼争标的,我国法院求作出过判决,不论是否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当事人应先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只要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直接承认并执行 若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则我国法院不应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主要是看外国法院判决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则我国必须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直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由我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互惠关系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 由我国外交部向外国的外交机构提出申请
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应先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只要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直接承认并执行 若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则我国法院不应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主要是看外国法院判决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外国法院所属国须与中国签订有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该判决须已经生效 可以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如该外国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则我国对该判决不予以承认与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