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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tiān zhǔ jiāo 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tiān zhǔ jiāo 徒到tiān zhǔ jiāo 堂举行结婚仪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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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没有选择准据法,则适用中国法  因为涉及中国公民,可选择适用中国法  因为涉及美国公民,可选择适用美国法  因为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所以适用中国法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赵某,出生于中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  应确定国外一方分期给付  给付确有困难,可由居住在我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保  到期不履行的,由保证人清偿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用各自的婚姻法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一位中国公民和一位英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结婚  两位中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结婚  一位中国公民和一位英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离婚  一位外国公民要求继承其亲属在中国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