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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领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物权法》等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闲置土地认定书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城乡规划部门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 出让标的的除经依法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有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要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
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源行收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未经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大 上一级人大
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方式不仅具有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而且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置换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