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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个人收回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办理合法手续并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后,可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 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空闲的宅基地 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房屋坍塌的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的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一起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建造住宅而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占有权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有权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从事种植并收取其利益 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因国家或集体的规划致宅基地变更而使宅基地使用人遭受损失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获得赔偿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其上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 农村每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县规定的标准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互换宅基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个人收回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