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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对于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由本院院长批准 由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批准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由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批准
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个月内 1个月 3个月内 1个月 3个月内 3个月 6个月内 6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仅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仅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是3个月,不得延长 审理期限是30天,不得延长 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审理期限是3个月,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