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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对于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报请上级行政机关 报请当地仲裁机构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需要鉴定的只有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需要公告的案件只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特别程序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特别程序案件,一律由独任庭审理
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稽查局局长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的审限都可以延长 特别程序都需要经过公告程序 特别程序只能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除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其他情况下,均适用独任制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能提起上诉,同时也不得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主要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均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仅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仅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