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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限 再审程序的审限自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之日起计算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 可以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既可指令原第一审法院再审,也可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无论原来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既可指令原第一审法院再审,也可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无论原来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对原为第一审案件提起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对原为第二审案件提起的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
若再审案件采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则审限也应适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的再审审限可以延长3个月 接受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超过7日,则只将其中的7日计入再审审限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二审案件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转换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可在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