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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查封、扣押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延长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封与案件有关的场所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设施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可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个月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不必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对于扣押的物品,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 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和文件,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 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 鉴定期间计入扣押期间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1名侦查人员在协警的协助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进行扣押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及时返还相关财物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查封、扣押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应在法院受理后,执行案件尚未完毕前提出(诉前或诉讼中)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延长查封、 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检测、检验、检疫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已经设定抵押的物品,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 可以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