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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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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县级人民政府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拨款收入  转让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  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  
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确定应税收入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属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合并  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  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且有指定用途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策性划转(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  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接收政府会计证继续教育无偿划入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确定应税收入  
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均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同样适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拟转让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不得转让  
该资产的市场价格  该资产的账面价格  双方协商的价格  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且有指定用途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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