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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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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可以记载但不生汇票上效力的事项  禁止记载的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人签章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必须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由此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行使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其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该汇票无效  
汇票上的付款地必须记载清楚,否则该汇票无效  汇票上的付款人的名称要记载清楚,否则,该汇票的出票行为无效  汇票的出票人不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否则汇票无效  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附条件,条件不成就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正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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