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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经营一家健身俱乐部。2×18年2月1日,某客户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成为乙公司的会员,并向乙公司支付会员费3600元(不含税价),可在未来的12个月内在该俱乐部健身,且没有次数的限制。因此,乙公司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即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300元(3600/12),截至2×18年12月31日,乙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3300元 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专用零部件。该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企业向客户转让零部件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内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且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定其满足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仅确认了销售零部件的相关收入 20×7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7年底之前接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8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7年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因此,A公司认为该1万台电脑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因此,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
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 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 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 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10台电脑的全部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10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