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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罪 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吴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强制猥亵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奸淫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
猥亵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 强制猥亵 14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奸淫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金钱、 物质或者其他利益 ,诱使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卖淫
乙构成介绍卖淫罪 乙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乙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乙构成强奸罪
某女不满14周岁,行为人不知道其真实年龄,但知道其可能为幼女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可以不以强奸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嫖宿不满14周岁的卖淫女,以强奸罪论处
江某构成强迫卖淫罪,钱某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 江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钱某构成强奸罪 江某、钱某均构成强迫卖淫罪 江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钱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某女不满14周岁,行为人不知道其真实年龄,但知道其可能为幼女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可以不以强奸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嫖宿不满14周岁的卖淫女,以强奸罪论处
不构成犯罪 构成强奸罪 构成猥亵儿童罪 构成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 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受治安处罚
王某利用经营个体旅店之机,以招收女服务员为名,先后以欺骗手段招揽10名女青年在其旅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其中2名拒不进行卖淫的女青年实施强奸行为以迫使其卖淫。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黄某以买衣服等手段诱使1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其家中与其合作伙伴发生了性关系,黄某的行为构成引诱卖淫罪 周某强迫本村一个13岁的女学生向刘某卖淫,刘某不知该女为幼女便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该女20元钱。周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 出租车司机于某经常听任他人在其车的后座上嫖娼,久而久之,一些嫖客认为在他的车上嫖娼十分安全,经常带着娼妓上其车。于某不管他们在车后干些什么,只要能挣他们的车钱,他随叫随到。于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徐某用QQ创建QQ群,并充值保持QQ等级维持该群。徐某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有卖淫女证实的嫖娼过的男成员的名称前加上“护卫”“带刀”等头衔,在有嫖客证实的卖淫过的女成员名称前加上“验”“安全”等头衔,以方便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王某(男性)在王道军经营的家兴旅社住宿期间,因欠王道军200余元钱,王道军在王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以要求王某还钱为由,采取语言威胁、将其关在房内、扣押其手机等手段强迫王某多次与多名男子性交,并从中牟利,王道军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李某在蓝祥洗浴中心见到张某,得知张某在该处组织卖淫并招募卖淫女,后李某认识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董某,次日将董某带去蓝祥洗浴中心张某处卖淫。李某在该洗浴中心实施了把卖淫女的单据交给收银台,将卖淫女接送到与嫖客约定的宾馆,在卖淫服务中负责“叫钟”(根据嫖客需要让卖淫者提供服务、敲门提示服务时间)等行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马某介绍徐某到某洗浴场所卖淫,容留郑某在自己家中卖淫,引诱12岁的幼女戴某到某会所卖淫。马某的行为触犯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三罪,应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仅限于卖淫嫖娼活动中并且主体仅限于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人员,不包括患有严重性病的嫖娼人员 强迫幼女卖淫的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甲引诱6名妇女卖淫,其中有2人不满14周岁,甲构成引诱他人卖淫罪,从重处罚
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 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构成强奸罪 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