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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改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裁定批准 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共同上级法院 原告所得地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被告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