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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仍可以税前扣除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 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所得额时扣除
服装加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在本企业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酒类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为限额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服装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运输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税前扣除 对饮料制造(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在本企业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商业保险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