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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谈举证环节,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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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  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  存在的疑点问题,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  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提前通知钠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 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 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依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  承担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约谈事由以及在指定时间到税务机关自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  税务约谈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税务约谈中,应使用《约谈笔录》记录纳税人对疑点问题的陈述说明,核对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评估人员应当收集举证资料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直接制作评定结果,尚未排除疑点的实施调查核实。  税务约谈工作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经评估实施部门的主管局长批准。  
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  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实地核查环节  税务约谈  评估处理环节  评估复核环节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进行税务约谈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纳税人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 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 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  清楚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  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书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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