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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提前通知钠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 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 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采取保全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约谈事由以及在指定时间到税务机关自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 税务约谈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税务约谈中,应使用《约谈笔录》记录纳税人对疑点问题的陈述说明,核对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评估人员应当收集举证资料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直接制作评定结果,尚未排除疑点的实施调查核实。 税务约谈工作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经评估实施部门的主管局长批准。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办理事项中止 办理事项终止 办理时限中止 办理时限终止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给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可以当即进行实地调查证实
1000-5000 5000-10000 1000-20000 5000-20000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 清楚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查阅甲公司的账簿 检查甲公司库房内的货物 责成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购货发票 询问甲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评估组按照评估预案和案头审核的结果,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核实 因评估处理决定引起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诉讼,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应对,评估实施部门协助 纳税评估任务单通过工作流推送,并附《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调查核实结束后,评估组应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纳税人,征求意见并限期反馈
企业的财务人员 企业的供销人员 企业委托的税务代理人 企业的供货方财务人员 企业的仓库保管员
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 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纳税评估分析表》 《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