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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在支付结汇制度下,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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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登记凭证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前一笔资本金结江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  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  
资本金帐户结汇  资本金帐户向外支付货款  外商投资企业将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验资前不可结汇  超过累计验资金额的,不予结汇  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只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限额结汇原则  通过贸易信贷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  实需结汇原则  先结汇后验资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开立自营外汇贷款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  单一企业每月备付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接收境内再投资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外管局核准件  
银行需审核《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除资户利息、备用金等特殊情形外,银行需审核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除资户利息、备用金等特殊情形外,银行需审核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  FARS系统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填写“14”打头的业务编号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质押人民币贷款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  企业国内外汇贷款专户资金用于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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