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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结汇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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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前不可结汇  超过累计验资金额的,不予结汇  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只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无限额  100万美元  1000万美元  10000万美元  
境内股权投资  购买办公用品  发放工资  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人民币  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人民币  每年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  单一企业每月备付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接收境内再投资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  
5 万, 20 万  5 万, 10 万  3 万, 10 万  3 万, 20 万  
股权投资  发放委托贷款  发放工资  购买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银行需审核《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除资户利息、备用金等特殊情形外,银行需审核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除资户利息、备用金等特殊情形外,银行需审核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  FARS系统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填写“14”打头的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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