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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003年11月3日 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全权代理人签订的修改协议对美国公司没有约束力 对于美国公司运来的10万块集成电路板,多送的4万块中国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 如果中国公司接受全部集成电路板,则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每块2美元,支付20万美元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美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美国公司提供主要原料,由中国公司按美方样品进行加工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美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美国公司提供图纸和相关技术,中国公司负责加工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美国的美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中选择了CIF贸易术语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美国的一家拍卖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拍卖中国公司产品10万件
W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向中国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羌元 W公司于2006午5月30日向中国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7年2月 28日支付60万美元 W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向中国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W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向中国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7年8月 30日支付40万荚元
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内.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2:1;5年后,收益分配比例是1:1 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论亏损还是盈利,合作企业都向法国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2年后,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按照1:1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4:1,3年后,收益分配比例是1:2 法国公司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5年内,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2:1;5年后,收益分配比例是1:1 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论亏损还是盈利,合作企业都向法国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2年后,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按照1:1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法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4:1;3年后,收益分配比例是1:2 法国公司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
3338.04 10414.68 8278.33 24835
我国规定公司国籍主要依据股东的国籍而定 外资企业属于外国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中国公司 中国人在日本开设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原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001年11月3日 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全权代理人签订的修改协议对美国公司没有约束力 对于美国公司运来的10万块集成电路板,多送的4万块中国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 如果中国公司接受全部集成电路板,则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每块2美元,支付20万美元
W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向中国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W公司于2009午5月30日向中国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10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W公司于2009年5月30日向中国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W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向中国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10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