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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不得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不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
损坏地貌植被,无法恢复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全面治理 损坏部分水土保持设施,通过治理已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通过治理已部分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
在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书前完成水土保持报批手续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个人不需要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重新修订水土保持方案 维持水土保持方案 舍弃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保持实施措施 水土保持治理书 水土保持规划
目标、措施、投资和进度 位置、规模 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 位置、规模 范围、措施、投资和进度 地点、规模 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 地点、规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全部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凡征占地面积在即10000m2以上,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0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除 C外,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护方案报告表书。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全部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组织水污染防治宣传 开展土地使用教育
水土保持单项规划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水土保持分部规划
目标、措施、投资和进度 位置、规模 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 位置、规模 范围、措施、投资和进度 地点、规模 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 地点、规模
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以上全部
水土保持乔木林、水土保持灌木林 水土保持灌木林、水土保持草 水土保持草、水土保持经济林 水土保持林、水土保持经济林、水土保持草
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意向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正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工作通知 农业水土保持通知 水土保持农业通知 工作水土保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