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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可成立合议仲裁庭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可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一律不能在裁决书上签名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应当白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工会的代表担任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不得以独立仲裁庭的形式进行案件审理 可成立合议仲裁庭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由合议仲裁庭审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2年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工会的代表担任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口起六十口内结束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均应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处理 县、市、市辖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处理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