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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Ⅲ、Ⅳ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 Ⅱ、Ⅲ、Ⅳ
证券承销业务 保荐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委托管理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资产委托管理 客户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委托管理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委托管理
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 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依据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承销业务 保荐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限定性资产管理合同 非限定性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融资融券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证券承销业务 保荐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4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