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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时,应补缴的税款均由总机构缴纳 汇总清算时,针对多缴的税款,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40%由总机构预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50%;50% 40%;60% 60%;40% 25%;75%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0,0.35,0.35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0,0.35,0.35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入中央国库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人中央国库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人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