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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 )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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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时,应补缴的税款均由总机构缴纳  汇总清算时,针对多缴的税款,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40%由总机构预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共同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0,0.35,0.35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0,0.35,0.35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50%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人中央国库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5%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人中央国库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省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予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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