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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甲乙以资金出资,丙以技术性劳动出资,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丙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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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 是不合法的。  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自己实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自己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丙与甲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  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的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中乙以房屋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  合伙协议中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  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无效  
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甲乙丙可以用货币、实务、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可以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只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收益在甲乙之间平均分配,丙不分配收益  甲乙丙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若合伙协议中无收益分配方案的约定,三人可通过协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若合伙协议中无收益分配方案的约定,三人也无法达成一致,则合伙企业收益应当在三人之间平均分配  
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  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王某在入伙后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与甲乙丙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  王某在入伙后,因为与甲乙二人的关系处理不好,如果当初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那么在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的情况下,王某可以随时退伙  王某在入伙后,因为与甲乙二人的关系处理不好,如果当初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那么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王某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王某在入伙后,原合伙人甲乙丙三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王某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甲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乙,须经丙同意  甲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丁,须经乙丙同意  丙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乙,应通知甲  丙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丁,须经甲乙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用劳务作为部分出资,其中甲、乙不参加企业日常管理,只在决定重大事务时发表意见,其劳务各作价2万元,丙的劳务作价5万元  若丙退出合伙企业,则企业继续存续,甲乙可以协商制定新的章程  甲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权利代表企业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丙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但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甲乙丙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可以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均可以用劳务作为部分出资,其中甲、乙不参加企业日常管理,只在决定重大事务时发表意见,其劳务各作价2万元,丙的劳务作价5万元  若丙退出合伙企业,则企业继续存续,甲乙可以协商制定新的章程  甲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权利代表企业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丙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但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对丁转让其份额,在协议未作约定的情况下,需要乙、丙一致同意  丙对戊转让其份额,提前30日通知甲乙即可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甲或乙转让出资时只需除其自身以外一人同意即可  乙对外转让出资时,甲一定有优先购买权  乙若转让出资给甲,只需通知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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