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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C、 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可以由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查封、扣押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可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个月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查封、扣押的期限已经届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移送司法机关的
冻结存款、汇款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但可以合理使用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拍卖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赔付, 行政机关不付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赔付, 第三人不付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第三人现行赔付后, 有权向行政机关追偿。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处置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平均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第三人赔偿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