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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 应先挂失止付,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终结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乙公司货到后付款”,汇票是远期汇票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背面记载了甲公司接收乙公司货物的地点,汇票有效,但是该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承担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但是不承担保证汇票付款的责任
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拥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再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企业 再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甲企业
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在汇票上的承兑附有条件,张某有权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背书转让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王某有权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陈某,陈某未提示承兑前,付款行被宣告破产,陈某有权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赵某,汇票到期日前,付款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赵某有权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丁公司提示付款,付款行有理由以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 只有丙公司可以涂销自己的签章,丁公司无权涂销 丙公司对丁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无效
如甲公司到期无力支付货款,则承兑银行应先行垫付 如甲公司到期无力支付货款,则银行应对甲公司处以票面金额5%的罚款 如甲公司到期无力支付货款,则丁公司可以要求2%的赔偿金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承兑银行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05年10月30日,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5年9月1日因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陈某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后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要证明自己取得汇票的途径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丢失,乙公司于2005年4月1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银行告知已向持票人付款,银行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向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责任、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均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承兑,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乙公司由于接到央行指示,都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乙公司3日后再提示付款,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乙公司货到后付款”,汇票是远期汇票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背面记载了甲公司接收乙公司货物的地点,汇票有效,但是该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承担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但是不承担保证汇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全国通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持票企业的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需要有银行的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