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足额支付票据款项 不予受理委托收款 没收票据交公安机关处理 足额支付票据款向后想付款人追索
未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重复提示付款 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备注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未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电子清算信息中未录入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人信息 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票面“用途”未记载
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 委托收款人 代理付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
所称“托收业务”包括:委托收款业务和委托承付业务。 所称“托收业务”包括:委托收款业务和托收承付业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经济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结算专用章 汇票专用章 本票专用章 票据交换专用章
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本票上记载的代理付款人 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委托收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
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到期前30日内应提示及时办理托收票款。 在票据到期发出委托收款前,要对每张票据的正反面以及粘单进行复印留底保管直至票款已确认到账后才能销毁。 票据到期前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将委托收款凭证和连同汇票一并寄承兑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若因特殊情况使票据提示付款期过后仍未办理委收的,应备函向承兑行说明原因并办理委托收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银行不垫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十天,超过期限的不予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不予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可以在作出说明后,继续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银行提示付款的,视同出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为银行的,应根据规定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审核付款。 付款人为单位的,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开始营业时或签收委托收款付款通知次日起的第四天上午开始营业时根据账户余额情况,给付款行提示付款或拒付款项。 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第四天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指定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扣款,则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中的扣款会计流水,打印挂账通知书后进行付款处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也免除票据责任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银行汇票、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不可以背书转让;出票银行在商业汇票上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但其背书必须连续;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开户行将该支票退交持票人 持票人开户行将该支票打码后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交付款人 出票人向其开户行提出拒付,理由为该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付款人将该支票于下场交换时间作退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