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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但找不到工作, 不能独立生活 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患病、 上学, 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生父母一方去向不明,另一方可以单独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父母对子女有优先抚养权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决定送养 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无优先抚养的权利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适用收养关系 收养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独自筹资兴办某种具体实业,父母有能力给付的 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配偶一方死亡,其父母对子女有优先抚养权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决定送养 生父母一方去向不明,另一方可以单独抚养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离婚时也不应当向另一方请求额外的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可变更,抚养费数额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时, 8 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夫妻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 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另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得变更
提起请求的一方生活困难 前夫或妻生活困难 离婚时,另一方伪造债务 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拒付扶养费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提起请求的一方生活困难 前夫或妻生活困难 离婚时,另一方伪造债务 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不直接扶养的另一方拒付扶养费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不行变更,抚养费数额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时,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应当征求该子女的看法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夫妻离婚后,不干脆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