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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有时能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行为合法的依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可以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不能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可以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法院应对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再决定是否适用 法院应对复议机关手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新证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的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法院不采信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可以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未经法庭开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是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合法真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或补充的用于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