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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在审判过程中,只能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才可以拘传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时,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采用 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适用对象为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执行拘传的人员有权强制被拘传人到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可决定采取拘传措施 拘传时,应当有2人以上的执行人员 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紧急情况除外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两次或两次以上拘传措施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对被告人实行拘留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