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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负责人 执法人员 监察部门负责人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 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会报告书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告知 相对人收到听证告知后 3 日内提出申请 举行听证会 7 日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7日内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7目内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听证的地址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现场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并告知当事人领取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地址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现场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及资格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 海关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以内制作“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名单 听证会主持人名单 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 听证应公开举行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听证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