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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车辆购置税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60% 车辆购置税价外征收,具有转嫁性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应税车辆向销售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支付的增值税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蕊发生更换的,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抵债取得并自用的车辆,应按抵债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车辆购置税 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汁税价格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车辆购置税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60% 车辆购置税价外征收,具有转嫁性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应税车辆而向销售者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支付的增值税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购买车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纳税人购置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向车辆销售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买自用应税摩托车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20%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小汽车,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不包括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纳税人以受赠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5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车辆购置税一次课征,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买小汽车时支付的控购费,属于车辆购置税价外费用,应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进口旧车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纳税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增值税税款)为计税依据 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含增值税税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可以以外币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行为 购置已税车船购置税的车辆,仍需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船的计税依据为: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中不含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5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车辆购置税一次课征,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缴纳税款的方法主要有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以及代征、代扣、代收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免税的车辆: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对于2007年7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2007年1月1日前按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计算欠款税额+2007年1月1日后按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欠缴的税款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在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在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纳税人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未满一年的,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免税的车辆: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在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或缴纳过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在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午度-车辆登记年度-1)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在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
购置已税二手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的,全额申请退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车辆购置税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差别税率 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重新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 70%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