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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占用耕地,建设自有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按照已纳税额的50%退还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院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院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军需品生产企业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扣除免征期应分摊的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不得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免交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