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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 起 5 日 内颁发、 送达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上级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可以当场作出口 头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 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 检测、 检疫, 可以在检验、 检测、 检疫合格设备、 设施、 产品、 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包括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仅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 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 内审查完毕, 法律、 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行政机关应当自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 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乙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乙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乙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如果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民甲 乙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 起 5 日 内颁发、 送达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上级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可以当场作出口 头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盛情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负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验、免疫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律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期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期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标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A申请人提交的盛情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负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B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验、免疫印章。 D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