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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任何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乙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丙向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甲是国有企业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甲可以是未成年人 乙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四个合伙人可以口头约定合伙协议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乙为该合伙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若丙是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甲等四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甲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