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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 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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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应向李四履行20万  王五应向张三履行20万  王五应向李四履行30万  王五应向张三履行40万  
李四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李四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李四可以王五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李四可以张三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甲地法院和乙地法院  乙地法院  丙地法院  丙地法院和乙地法院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三起诉李四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合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三再次起诉李四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四起诉张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货款,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诉讼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30万到期债权。遂代位起诉丙公司  
李四否认借条签名的真实性,张三应当对签名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李四否认借条签名的真实性,应当由张三申请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否则当该签名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张三承担不利后果  李四承认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的。但主张是张三以揭露其隐私而胁迫自己所签,应当由李四对受到胁迫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李四承认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的,但主张是张三以揭露其隐私而胁迫自己所签,李四应当将受到胁迫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李四对张三的债权未到期  张三对王五的债权未到期  张三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对王五的到期债权  李四以张三的名义起诉  
张三提供的转款凭证是本案的间接证据  李四应当对曾经借款12万元给张三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李四提供的张三曾向其借款12万元的借条属于本案的本证  李四提供的张三曾向其借款12万元的借条属于本案的反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内容与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一致,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继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  张三撤回起诉后再次就本案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四应向张三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可以追加张三为第三人  如果张三在法庭证明自己曾向王五以书面方式催过货款,则张三不属于怠于行使已到期债权,法院应驳回李四的起诉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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