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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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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清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均具有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具有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申请复议的权利  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形式和费用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无权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复议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由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会应当暂停举行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办案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复议决定  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或督促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但是不得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为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经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后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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