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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白银行账号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不予答复
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30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白银行账号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髓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