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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0月5日 1月10日;10月10日 1月15日;10月15日 1月20日;10月20日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灾民生活救助制度 灾害应急救助制度 灾后重建制度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台账 灾民救助花民册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表 灾区恢复重建方案
1 月 5 日 10 月 5 日 1 月 10 日 10 月 10 日 1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1 月 20 日 10 月 20 日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台账 灾民救助花名册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表 灾区恢复重建方案
应当根据本级救灾资金使用情况适时修改灾民救助计划 应当将灾民救助方案报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 应当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发放救灾款物 应当在10内汇总下级上报的灾民救助实施方案
中央的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媒体公布 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5天后,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始每隔10天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向新闻界通报受灾情况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及时转移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和应急资金使用情况
督促和检查省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督促和检查救灾物款的使用 对求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省级民政部门形成本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时无需借助地级民政部门的方案 省级民政部门对地级资料的汇总应在6天内完成 地级民政部门的灾民救助实施方案须上报到上一级民政部备案 省级民政部门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无须上报到民政部
参照《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者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同财政部,两部在3天内完成拨付 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及时拟订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 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中央的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媒体公布 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5天后,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20天后,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始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中央的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媒体公布 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 25 天后, 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下拨 20 天后,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始每隔 7 天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县级民政部门全部下拨 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灾民救助花名册》 ,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督促和检查省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对求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省级民政部门对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省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民政部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国务院备案
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督促和检查县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配合民政部和财政部在本行政区域内会同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向社会通报 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调查荒情 上报需救助的情况 灾民申请救助 制定救助计划 拨付救灾资金
灾民生活救助即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 重点是解决因人为灾害造成的群众生活困难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灾民生活救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民政部印发的《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对灾民生活救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