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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业后,乙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 破产受理前出租给甲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由甲企业转让给丙企 业,已知丙企业已经支付设备价款,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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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继续审理  中止诉讼,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由于甲企业形成的债务不合法,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管理人因此主张不能抵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乙企业的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企业应先向乙企业清偿1000万元之后才能行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000万元。互负债务不得抵销  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抵销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由甲公司向受理破产案件的Y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甲乙之间的诉讼应当中止  甲乙之间的诉讼应当继续审理  B市人民法院在甲乙之间的诉讼终结前,不能受理乙企业的破产申请  A市人民法院应当将甲乙之间的诉讼移送给B市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在管理人接管乙企业的财产后,A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甲乙之间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  由于丙企业支付了设备价款,因此乙企业无权取回设备原物  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  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终结甲与乙丙的诉讼  中止甲与乙丙的诉讼  应将甲与乙丙的诉讼交由具体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继续审理  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甲与乙丙的诉讼,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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