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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企业征信业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从事信贷业务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备案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日期 备案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日期、本单位处理情况和退件或备案日期、备案证送达日期等 请材料接收日期、本单位处理情况和退件或备案日期、备案证送达日期等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材料接收日期 本单位处理情况 申请材料代转日期
经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应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的书面决定
认为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或备案范围的,参照《山东省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许可备案申请材料审查核对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核对要点》)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并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不需要进行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的,核对人员在《审查(核对)表》相应栏目填写意见,履行行内审批手续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济南分行。 初步核对工作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复杂情况、申请人未按时补正材料,或申请人未及时配合实地核实等情形,可适当延长核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原因和时间。
按总行要求向申请人转交《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通知申请人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凭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济南分行领取《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在上述期限内邮寄送达申请人。 按总行要求向申请人转交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凭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领取。申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及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为征信管理处负责人在《审查(核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济南分行征信管理处应建立《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申请登记簿》,准确记录备案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日期、本单位处理情况和退件或备案日期、备案证送达日期等。 济南分行收到申请人直接提交或由各市中心支行转交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备案申请,认为申请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认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济南分行受理备案申请后,根据《审查核对要点》审查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和约见申请人谈话。 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山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
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山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的,应通知申请人在济南分行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凭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济南分行领取《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或《山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 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邮寄送达申请人。 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备案的书面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凭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领取。申请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济南分行应及时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材料接收日期 本单位处理情况 申请材料代转日期 申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