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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无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即使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也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可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派遣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应当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应当在传统性、服务性或者季节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追劳动者订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的80%
用工单位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公司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救济,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依法解除、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用工保证金等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为劳动者的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交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 书面或者口头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公司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救济,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