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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退回50%的出让金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两倍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不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 期间费用 营业外支出不得所得税前列支 财产损失
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来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参见教材P92。 【该题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