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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1~10倍的罚款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关于假药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劣药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无证经营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违法购进药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2010年考试真题)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万以上5万以下元罚款 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可以不予罚款(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中药饮品炮制规范》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生产劣药行为 生产假药行为 从重处罚行为 无证经营行为 采购渠道不合法行为
没有医生处方也可提供给患者 某医疗机构可以处方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经过批准方可以上市销售 不经批准就可以上市销售 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四章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五章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六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第七章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八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乡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过规定的范围的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或医疗机构不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四章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五章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直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六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劣药 第七章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第八章医疗机构配制销售假药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供应短缺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省级以上的药监局批准方可配制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定自配制剂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