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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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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经理人选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与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期限  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分类情况  管理人报酬  
重整计划草案中所包含的方案不能不利于债务人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法定期限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而将终止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  因客观原因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但又不至于因此中止重整计划执行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执行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更换执行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债权人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分组进行表决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  债务清偿  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人执行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是管理人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债务偿还方式方案  债权分类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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