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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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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与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中所包含的方案不能不利于债务人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法定期限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而将终止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在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若尚友公司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但未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但通过批准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 2项、第3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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