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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重整程序的提出以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许可 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暂停行使 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与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中所包含的方案不能不利于债务人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法定期限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而将终止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 因客观原因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但又不至于因此中止重整计划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8%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山债务人制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若尚友公司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但未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但通过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应同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提交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申请的主体不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